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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广安市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90号)、《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川税发〔1993〕146号)有关规定,现将全市范围内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5月、11月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本公告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按照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 税总函〔2019〕2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五条新举措的通知》 ( 川税函〔2019〕198号)要求,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不一致的问题,为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提供政策依据,更好地实现便民办税缴费,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二、主要内容
(一)本公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
(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 第7-1号))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川税发〔1993〕146号)第八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广安市税务局可以确定房产税的具体纳税期限。按照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将房产税纳税期限确定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征收管理科,法制科,纳税服务科,财产和行为税科,纳税
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财行科承办 办公室2019年9月30日印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