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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法公告试行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法公告试行制度》的通知
1995-10-24 内国税征字〔1995〕5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法公告试行制度》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提高认识,因地制宜地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底征管工作总结上报区局征管处。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法公告试行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依法治税增强税收法制意识,促进税收征管改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法公告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应当公开宣布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级税收机关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公告形式。
  第三条税法公告主要适用于公布要求众多纳税人周知的内容。
  第四条税法公告的内容主要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和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制定的各项直接关系到税收征收管理的配套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要求纳税人办理的有关纳税事项。
  第五条税法公告发布的主要形式有:广播、报纸、电视、杂志、公告栏、公告发布会、文件汇编及其他形式。
  各地可因地制宜地选择一种或几种有较广泛影响的公告形式。
  第六条税法公告的辅助形式有:咨询窗口、咨询电话及其他形式。
  各地利用辅助形式以解决纳税人没有获得公告内容或对公告内容理解不清的问题。
  第七条税法公告的有效范围: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公告在全区范围内有效;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公告在本盟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有效;各旗、县(市)
  国家税务局的公告仅限本旗县(市)范围内有效。
  基层税务所不使用税法公告,但要做好税法宣传工作。
  第八条各级国税系统发布的公告内容,需经本级局长批准。
  第九条公告形式确定后,每期公告必须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内如期公布;各级国税系统在收到需公告内容文件后三十日内必须公告。
  公告发布会必须有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并实行签到制。
  以印刷载体发布的公告,标题要醒目,由发布机关名称加“税法公告”组成,且公告内容不得登在夹缝内。
  公告栏内必须使用打印规范的材料。
  第十条不论选择哪种公告形式,均应载入全部公告内容,做到及时、完整。
  第十一条公告发布后,若内容发生了变化,应立即公告申明,并注明原公告中作废的内容。
  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有权对下一级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公告内容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有错误之处,应立即公告纠正。
  第十二条税法公告的内容视同正式书面文件,一经公布,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有违反税法公告内容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税法公告必须由专人负责,每期公告内容必须收集、整理、存档,按顺序编号并要做好记录(见附表一),以备后查。
  咨询窗口、咨询电话要做好咨询记录(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由各盟市制定补充办法。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