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2007.11.02 冀地税函〔2007〕25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据部分基层单位反映,目前在
建筑安装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有些省(市)税务机关对我省外出施工且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
建筑安装企业,就地征收了
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了我省
建筑安装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进度;二是部分外地来我省施工的
建筑安装企业没有及时回原地足额缴纳
企业所得税,出现了管理漏洞。为了加强对
建筑安装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所得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来冀施工的外省
建筑安装企业,无论其有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一律就地定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县级地税机关在5%至15%的范围内确定。
二、对省内跨市施工的
建筑安装企业,可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回原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施工地地税机关可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及在原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不予征收
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就地定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