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18 内国税函〔1998〕17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127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问题,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7]48号)中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
》规定的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
)规定执行。
二、对汇缴企业和汇缴成员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等税前扣除问题(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以外)应由自治区级汇缴成员企业向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批。
三、《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