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 税总函〔2019〕223号)的精神,简化办税流程、减少办税次数,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川税发〔1993〕14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州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
缴纳”,纳税期限确定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二、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州税务局
2019年9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 税总函〔2019〕223号),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州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 税总函〔2019〕223号)要求,为简化办税流程、减少办税次数、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同时规范征收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川税发〔1993〕14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州税务局制发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在凉山州境内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期限确定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