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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蒙电华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蒙电华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0-19 内国税流字〔2006〕13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来函,反映由于受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该公司在2006年上半年增值税统一结算时每月均出现留抵税额,至今无法消化,请求自治区国税局适当调低所属企业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内蒙古蒙电华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包括包头第一、二热电厂,乌拉山发电厂和丰镇电厂1-4#机组)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21元/千千瓦时调整为16元/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