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规范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川税发〔1993〕146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二、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
税总函〔2019〕223号)中关于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房产税纳税期限统一为当年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方便纳税人同一时间进行多个税种的申报纳税,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体验。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我市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