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优化处罚裁量权基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一次修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二次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订)进行了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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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手段 |
具体情形特征 |
1 |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者会计核算软件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
2 |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
3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纳税人“首次”未申报,在应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60天内补充办理的,不予处罚。“首次”未申报,是指纳税人第一个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月份。 |
4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扣缴义务人“首次”未申报,在应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60天内补充办理的,不予处罚。“首次”未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第一个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月份。 |
5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
6 |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应开未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
7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开具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
8 |
未按规定在发票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未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
9 |
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离线开具发票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传,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
10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
11 |
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存、报送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未能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不予处罚。 |
12 |
拆本使用发票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拆本使用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
13 |
未经批准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
14 |
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
15 |
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跨区域开具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
16 |
未按规定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的行为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未按规定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
17 |
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
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的,不予处罚。 |
18 |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
19 |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
20 |
丢失发票(空白票) |
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发票的,不予处罚。 |
21 |
损(撕)毁发票 |
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撕)毁发票的,不予处罚。 |
22 |
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或个人逾期或未报告有关事项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
23 |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对于领取“两证整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
24 |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
对于领取“两证整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是纳税人,登记部门办理变更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不予进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手段 |
具体情形特征 |
1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1.一个月为一次,同一个月有多个税种需要申报的,存在一个及以上税种未申报,按逾期一次计算。 2.个人及农村合作社在12次以内,罚款50元,个人及农村合作社逾期第13次及以上次数(设为N次),罚款50+20*(N-12)元;单位及其他组织每逾期一次,罚款50*N元。 |
2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1. 一个月为一次,同一个月有多个税种需要申报的,存在一个及以上税种未申报,按逾期一次计算。 2.个人及农村合作社在12次以内,罚款50元,个人及农村合作社逾期第13次及以上次数(设为N次),罚款50+20*(N-12)元;单位及其他组织每逾期一次,罚款50*N元。 |
3 |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元-5000元,修改为:1元-5万元 一般:5000元-5万,修改为:5万-10万 严重:5万至5万以上,修改为:10万至10万以上 |
4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专票25份/普票50份 一般:10份-50份,修改为:专票25份/普票50份-专票50份/普票100份 严重:50份以上,修改为:专票50份/普票100份以上 |
5 |
未按规定在发票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500份 一般:10份-50份,修改为:500份- 1000份 严重:50份以上,修改为:1000份及以上 |
6 |
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专票25份/普票50份 一般:10份-50份,修改为:专票25份/普票50份-专票50份/普票100份 严重:50份以上,修改为:专票50份/普票100份以上 |
7 |
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专票25份/普票50份 一般:10份-50份,修改为:专票25份/普票50份-专票50份/普票100份 严重:50份以上,修改为:专票50份/普票100份以上 |
8 |
拆本使用发票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500份 一般:10份-50份,修改为:500份- 1000份 严重:50份以上,修改为:1000份及以上 |
9 |
未经批准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专票25份/普票50份 一般:10份-50份,修改为:专票25份/普票50份-专票50份/普票100份 严重:50份以上,修改为:专票50份/普票100份以上 |
10 |
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元-5000元,修改为:1元-5万元 一般:5000元-5万,修改为:5万-10万 严重:5万至5万以上,修改为:10万至10万以上 |
11 |
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500份 一般:10份-50份,修改为:500份- 1000份 严重:50份以上,修改为:1000份及以上 |
12 |
未按规定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的行为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500份 一般:10份-50份,修改为:500份- 1000份 严重:50份以上,修改为:1000份及以上 |
13 |
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专票25份/普票50份 一般:10份-40份,修改为:专票25份/普票50份-专票50份/普票100份 严重:40份-50份,修改为:专票50份/普票100份以上 |
14 |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专票25份/普票50份 一般:10份-40份,修改为:专票25份/普票50份-专票50份/普票100份 严重:40份以上,修改为:专票50份/普票100份以上 |
15 |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专票25份/普票50份 一般:10份-40份,修改为:专票25份/普票50份-专票50份/普票100份 严重:40份以上,修改为:专票50份/普票100份以上 |
16 |
丢失发票(空白票)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专票25份/普票50份 一般:10份-40份,修改为:专票25份/普票50份-专票50份/普票100份 严重:40份以上,修改为:专票50份/普票100份以上 |
17 |
损(撕)毁发票 |
违法程度考量因素: 较轻:1份-10份,修改为:1份-专票25份/普票50份 一般:10份-40份,修改为:专票25份/普票50份-专票50份/普票100份 严重:40份以上,修改为:专票50份/普票100份以上 |
F(x) QUOTE
月份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纳税申报情况 |
按期申报 |
未按期申报 |
未按期申报 |
按期申报 |
未按期申报 |
按期申报 |
未按期申报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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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
第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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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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