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公告
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 皖财税法〔2019〕969号),请结合引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09〕3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
耕地占用税和
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14号)及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
耕地占用税和
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1]53号)精神,自2012年起,全市范围内
耕地占用税和
契税征管职能由安庆市财政局划转至安庆市地方税务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2年1月4日起,安庆市区范围内
耕地占用税和
契税征管工作由安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新的
耕地占用税和
契税征收窗口设在安庆市房产局二楼。
二、为保证
耕地占用税和
契税职能划转工作顺利进行,安庆市财政局将与安庆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业务对接,自2011年12月24日起,原征收窗口停止受理申报征收等业务。
三、安庆市八县(市)的征收网点及有关事宜由各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在本辖区范围内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由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详情请致电:5509935。
特此公告
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