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6-08 内国税流字〔1995〕281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
国税发〔1995〕088号
)精神,为了加强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得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