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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2010-05-10 
各县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督促房地产企业及时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地税局皖地税函〔2007〕41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二)营业用房、其它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三)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黄山市地税[2003]243号文件同时废止。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