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汽车产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财(税)发 [2013] 371 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文件)的公告》 ( 2020年9月2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税局:
为支持我区汽车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示,现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汽车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9]4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汽车装备制造企业减免税期限问题
凡在我区从事各类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汽车)的整车生产、组装、改装的汽车装备制造企业,房产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五年内免征
房产税,其汽车产业项目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对在我区从事摩托车的整车生产、组装、改装以及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的企业,房产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年内免征
房产税,其摩托车及汽车零件产业项目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汽车装备制造企业兼营减免税比例的确定问题
凡在我区从事各类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汽车)的整车生产、组装、改装的汽车装备制造的企业和摩托车的整车生产、组装、改装以及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的企业,既有汽车装备制造业和摩托车生产项目以及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项目,又有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应按企业生产的汽车、摩托车及汽车零部件所产生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应缴的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额。
三、关于对汽车装备制造企业范围的界定问题
对我区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汽车装备制造企业和摩托车生产以及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是列入自治区产业目录并经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立项且已正式投产的企业,对这部分汽车装备制造企业应由自治区经信委以正式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税务部门据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税收减免。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税局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