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企业呆帐准备金提取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0-19 内国税所字〔200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要求明确金融企业呆帐准备金提取范围。现通知如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翻印发
〔1998〕37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除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外,其他贷款(含抵押、质押贷款)均可提取呆帐准备金。以前与此文件有抵触的规定应予废止。今后如有政策变动,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