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06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全市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实际,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
(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或临时从事经营、劳务的;
(三)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劳务需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和委托支付单位代征的;
(四)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
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三、对账务健全和能够提供完整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应采取查账征收的办法,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可依法直接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五、各地同时要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督促其建账建制,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
六、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永地税发〔2010〕30号)文件同时作废。
七、本通知由永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6日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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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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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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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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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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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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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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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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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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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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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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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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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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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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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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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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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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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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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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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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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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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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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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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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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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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非住房、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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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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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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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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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在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下行的情况下,我市部门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收入水平出现下降态势。为减轻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收负担,激发个体经济活力,永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行业分类,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收入水平进行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对《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永地税发〔2010〕30号)中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了下调,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以公平税收负担,适应“营改增”后相关税收管理机制的变化。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公告只适用永州市范围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自然人。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以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明确销售不动产(非住宅)、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率为2%;销售不动产(住宅)征收率1%;其余行业征收率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