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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0-17 内地税发〔2003〕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文中第一条(一)款中的电子、船舶、机械、飞机制造、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要同时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相关产业的项目,才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二、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不申报备案的企业不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三、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的条件进行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