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乌兰水泥有限表任公司外销水泥产品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乌兰水泥有限表任公司外销水泥产品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6-24 内国税流字〔2002〕60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乌兰察布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乌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区所设办事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乌盟国税综字〔2002〕300号)收悉。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统一申报纳税地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鉴于内蒙古乌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跨盟市、旗县设立办事机构的目的是为了缓解其仓储能力,便于在当地联系销售业务、推销水泥产品,因此,只要其办事机构不开具发票,不收取货款,仅负责联系客户和推销产品,其开票和收款业务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的,我们认为此类水泥推销机构的业务活动未构成“销售行为”,按规定增值税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如果办事机构有开票或收款行为发生,则构成了“销售行为”,其开票和收款部分的增值税应就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