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5-31 内国税流函〔2007〕57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区局稽查局反映,近年来,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在河北省对皮毛收购与加工企业、废旧物资收购与加工企业进行地区整治,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有向我区转移之势。
从今年我区连续发生的几起利用废品收购加工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来看,其共同点:一是操纵企业违法虚开的主要违法分子均是大要案原发地的人;二是团伙犯罪.一伙人同时注册一个或几个收购企业.一个加工企业,连锁作案;三是收购企业均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抵扣税款,并且大部分为跨省开具;四是案件发生在贫困地区,都是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政策;五是时间短、开票多、数额大,且以现金交易多。同时,部分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在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基层管理松散,特别是对招商引资企业,基层局领导顺从地方政府意愿,不能严格执法;二是票证管理混乱,不按发票管理制度办事;三是对类似企业只认定不监管。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该类型企业的
增值税管理,按照局领导的批示,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
增值税管理,各地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60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43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
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
增值税管理.各地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5〕4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内国税流函〔2005〕55号
)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向个人收购农产品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批复
》 (
内国税流函[2005]96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接本通知后,对照相关政策规定对该类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的经常化、制度化。对本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及时向区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