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化组团白塔组团征收地方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2-06-27 内地税函〔2002〕62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开发区、化肥厂和炼油厂征收地方税的请示》(呼地税字
〔2001〕338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
〔1999〕43号)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的有关规定,即:呼和浩特市区范围包括城区(城区范围包括二环路沿线范围内用地及如意、金川分区)、石化组团、白塔组团。经调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房产税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区、如意区)、石化组团(即炼油厂、化肥厂)的白塔组已属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
二、
土地使用税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区、如意区)、石化组团(即炼油厂、化肥厂)和白塔组团已属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你局提出意见,报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区、如意区)、石化组团(即炼油厂、化肥厂)和白塔组团已属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市区7%的税率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