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盟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3-23 内国税流字〔2005〕16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乌海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满洲里市和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
按照现行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权限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对乌海市等5个盟市的
增值税起征点予以调整(新的起征点标准见附件)。下岗失业人员自经营之日起满3年后,其起征点按照其他个体经营者的标准执行。请各地结合
增值税征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部分盟市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