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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经证》开具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经证》开具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发〔2015〕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征管规范1.0》,统一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规范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系统的运用。结合省局近期对征管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的调整和我市征管实际,现将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开具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地税系统内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跨市、县(区)(含:我市三县一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须在本市、县(区)开具《外经证》,纳税人持《外经证》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二、对未持《外经证》的纳税人,市局办税服务分局、各县(区)局不得在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系统内进行报验登记。

三、对未持《外经证》的纳税人,申请开具100万以下金额发票的,通过临散纳税人登记、以简易申报的方式征税开票。

四、对未持《外经证》的纳税人,申请开具100万以上(含 100万)金额发票的,通过纳税人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征税开票。市局办税服务分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中心在办理此类临时税务登记时,只在系统进行临时登记,不需要发放登记证件,且设定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过后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启动登记注销流程实施注销。

纳税人办理临散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的通知》(皖国税发〔2014〕208号)规定编制。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关于明确本市范围内建安业《外经证》开具有关事项的通知》 ( 马地税〔2014〕33号)同时废止。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跨市、县(区)从事建安工程作业,恢复《外经证》开具后,所得税的预缴及税收管理比照跨其他市、县(区)从事建安工程项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