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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6年度所得税分行业核定征收(预征)率和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6年度所得税分行业核定征收(预征)率和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2-22 芜地税[2005]1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芜地税〔2007〕103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根据《芜湖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 芜地税[2003]251号)第四条规定,经研究,确定2006年度所得税征收(预征)率、应税所得率如下,请遵照执行。请各征管单位及时将2006年度所得税征收(预征)率、应税所得率告知纳税人,并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行业核定征收(预征)率

行业 征收率(预征率)%

住宿和餐饮业 2.5

洗浴业 2.5

其中:大众浴室 1.5

房地产开发业 3

建筑业 1.5

交通运输业 3.3

工商业及其他 2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商业 7

交通运输业 10

住宿业和餐饮业 10

娱乐业 20

修理、修配业 10

建筑业 10

房地产开发业 15

农林牧渔业 10

中介服务、咨询、规划、监理、设计等 25

其他行业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