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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林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林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7-19 内国税流字〔1995〕3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林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暂行办法》的批复》 ( 内国税流函[2006]89号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呼盟、兴安盟国家税务局:

  为了妥善解决实行新增值税制后林业企业财务核算与之不适应的矛盾,加强对林业企业增值税征管,经调查研究,我们制订了《林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