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郴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郴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2]76号 2002-10-29
郴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郴州市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郴政[2002]114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单位税额(元/M2)5.00 4.30 3.60 2.90 2.20 1.50 .90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市(郴政[2002]114号)文件执行。
三、调整方案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