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3-13 内国税流字〔1997〕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管理,确保今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就今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一、年抵扣比例。1997年的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年抵扣比例确定为15%,各地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抵扣,不得任意提高、降低抵扣比例;在保证完成全年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对个别行业、企业确需调整抵扣比例的,要按照(内国税流字[1996]160号)的有关规定上报区局审批。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们对原《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
增值税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进行了修改(附后),从今年起,请按新样式及规定上报。各地在执行中遇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