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4-11 内国税所字〔2005〕15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内国税所字[2009]11号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区局决定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
内国税所字〔2003〕45号
)第一条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报盟市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旗县级主管国税局审批”的规定,调整为: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呆帐损失的审批权限由各盟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004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呆帐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