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泸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5月、11月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0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合并。为减少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次数,便利纳税人,结合全市各县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情况,为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并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泸州市辖区内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5月、11月分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本《公告》不区分房产税从价、从租计征情形,对房产税申报均按照公告的纳税期限执行。
三、施行时间
为及时落实国家“放管服”要求,减少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次数,让纳税人办税更加便捷,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