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4-12-09 内国税流字〔2004〕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国税货劳字[2010]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以下简称《
补充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
补充通知
》第十一条规定的“需报送的其它资料”,暂由盟市国税局确定。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开展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工作与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正式报告,于2004年12月25日前上报区局流转税处。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