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简化办税流程,简并纳税申报,方便纳税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包括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统一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及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简化办税流程,简并纳税申报,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将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表,将目前需要纳税人分别进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改变为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进行纳税申报。总局要求各地在2019年10月1日前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统一纳税申报期限。经省政府同意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对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进行统一调整,出台本公告。
二、政策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公告。
三、公告主要内容
房产税(包括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统一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