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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 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 税总函〔2019〕223号)“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工作要求,现就我市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 税总函〔2019〕223号)提出的“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工作要求,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将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南充市辖区内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