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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2-05-23 常地税发[2002]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废止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外来建筑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开工前,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帐号和内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或公司章程)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条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转包的,其总承包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在扣除分包、转包工程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包、转包工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人负责代扣代缴。

第五条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按现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统一财务管理,准确、完整地进行包括收入、材料成本、人工费等各项收支的会计核算。并将个人收入的分配方式、个人收入状况等如实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按月申报纳税。

第七条对采取项目负责制的各类工程承包人(或挂靠人)取得的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其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实行个人承包的建安工程一律按工程总收入附征个人所得税。具体附征比例在2-4%的幅度内由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建筑安装企业的一般盈利水平确定。

第九条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工程项目又未实行个人承包的建安企业,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报县级地方税务局主管局长审批后,其自营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按建安工程收入额(开票金额)附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第十条外来建安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级地方税务局主管局长审批后可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否则,一律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资料的;

二、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

四、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第十三条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地税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所。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常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按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