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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2007-06-29 
    从2007年1月1日起,将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1元至5元调整为3元至15元,中等城市由.80元至4元调整为2.40至12元,小城市由0.60元至3元调整为1.80元至9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40元至2元调整为1.20元至 6元。
日期:2007-06-29 有效范围: 内蒙古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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