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明确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及规范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的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的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6月1日-15日,下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12月1日-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5日
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
税总函〔2019〕223号)文件要求,为推行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纳税合并申报,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统一城镇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人期限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授权,决定对港口区、防城区的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港口区、防城区的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6月1日-15日,下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12月1日-15日。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7月1以后的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按本公告确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
(三)《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