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1-08-30 内国税流字〔2001〕80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联合转发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
)。由于本次征免税产品的调整幅度较大,为了确保新、旧税收政策的顺利衔接、正确执行,现将有关具体政策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主管国税机关要对本辖区内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认真进行一次征免税产品的核实确认工作。对企业延续免税的产品和新增加的免税产品。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准确划分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进项转出处理。
(一)对生产销售新增全部免税产品的企业,以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的企业2001年7月末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的
增值税额,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从2001年8月1日起停止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对既生产销售新增免税产品,又生产销售征税产品的企业,用下述办法计算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
增值税额(以下简称“应转成本税额”):应转成本税额=企业2001年7月末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
增值税×;新增免税产品20000年度销售收入/2000年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收入
(三)对取消免税的产品,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必须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
)第三条“《
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明电〔2000〕6号
)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校对有误,应改为“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