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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2004-06-16                             内地税字〔2004〕137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4〕1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以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