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2004-06-16 内地税字〔2004〕137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征收
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呼地税字
〔2004〕1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以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税。”因此,凡在
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