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9-29 内国税所函〔2002〕36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6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所属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应纳所得税额5%的比例在成员企业所在地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年终,全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足15%的部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在呼和浩特市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