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和《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1号
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的规定,现就惠州市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通过向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计算,核定应纳税额。按照上述方式无法核定应纳税额的,可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
根据《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1号
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的规定,惠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在惠州市范围内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适用本《公告》。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本公告自2021年9月2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的规定,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废止后,农村集体留用地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9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