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2012-10-10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住宅
(1)土地成本与房屋销售收入之比大于30%的为5%;
(2)土地成本与房屋销售收入之比在20%—30%(含)的为5.2%;
(3)土地成本与房屋销售收入之比在10%—20%(含)的为5.4%;
(4)土地成本与房屋销售收入之比在10%(含)内的为5.6%;
2.商业用房
(1)写字楼:项目在新城、沈家门城区(含东港)、定海城区的为6%;其他区域的为5.5%;
(2)其他商业用房:项目在新城、沈家门城区(含东港)、定海城区的为8%;其他区域的为6%;
3.有以下行为的,核定征收率为10%。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核定。
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8日起执行。本公告执行之日前已符合《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十条规定尚未清算完毕的项目,适用本公告规定。舟地税函[2010]49号第二条第2款、第三条、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