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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2-21 内地税发〔2000〕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支持和促进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53号精神,现对我区各级政府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各级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级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现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各政府部门、直属机关内部提从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包括;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政府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在地取得的收和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4〕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㈠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期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⒈当年安置分汉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汉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100%

⒉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⒊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