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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外销酒类产品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外销酒类产品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6-28 内国税流字〔200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伊盟国税局有关内蒙古鄂尔多斯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外销酒类产品纳税地点的请示,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统一申报纳税地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这一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鉴于内蒙古鄂尔多斯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各盟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对外销售的白酒、啤酒等酒类产品不开具发票,也不收取货款,仅负责联系客户和推销产品,具体开票和收款的业务均由总机构统一办理。为此,我们认为该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并未构成“销售行为”。因此,对内蒙古鄂尔多斯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各盟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均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请知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