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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12-17 内国税流字〔2007〕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管理保证完税证明使用的安全完整保障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完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征收或免征车辆购置税时在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或依法申报免税后核发给纳税人使用的法定凭证。完税证明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 车辆购置税税款的完税法定证明也是纳税人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 负责领发、使用和保管完税证明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完税证明的管理工作盟市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盟市局车辆购置税业务主管部门或盟市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主管完税证明的 管理工作盟市局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负责领发完税证明旗县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旗县局车辆购置税业务主管部门主管完税证明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税收票 证岗负责。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完税证明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完税证明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完税证明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 负责自治区内完税证明的计划、领发、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3、 组织自治区内完税证明的检查工作
4、 组织自治区内完税证明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 盟市局完税证明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完税证明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落实
2、 负责本地区完税证明的计划、领发、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3、 指导和监督下属基层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的正确填用
4、 负责本地区完税证明的盘点工作
5、 组织本地区完税证明的检查工作
6、 组织本地区完税证明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三 旗县局完税证明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本地区完税证明的计划、领发、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2、 指导和监督下属基层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的正确填用
3、 对下属基层税务机关完税证明进行严格的审核
4、 负责本地区完税证明的盘点工作
5、 组织本地区完税证明检查工作。
四 各级税务机关完税证明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本单位完税证明的计划、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完税证明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 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正确填用完税证明并进行严格的审核
3、 负责本单位完税证明的盘点和统计工作。
第六条 完税证明的式样、格式、规格、颜色、项目内容和字号的编制方法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并印制。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完税证明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 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及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七条 完税证明的领发。为了加强完税证明领用计划的准确性确保完税证明的领发安全防止其领发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和浪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完 税证明
一 定期编报完税证明领用计划。各旗县局应根据本地区完税证明使用情况按年度统计并于每年6月15日前向上级税务机关编报下年度完税证明的领用计划附表由盟 市局层层汇总、统计于6月30日前上报至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 专人领取或发送。完税证明应派专人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
三 使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单”附表2以下简称领用单交接手续齐全、严密。各级税务机关领取完税证明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 清点核对无误后在领用单上登记完税证明的领发数量、起止号码和领发时间然后加盖机关及领、发人员印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证 账簿的原始凭据。
填开完税证明的税务人员领取完税证明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附表3以下简称手册领取领发双方各备一册领发的完税证明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手册互为对 方登记领发数量、起止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

四 各级税务机关在发放完税证明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 填开完税证明的税务人员领取完税证明时必须拆包发放。 

第八条 完税证明的保管。各级税务机关和完税证明使用人员必须按下列要求保管完税证明

一 完税证明保管要有专人完税证明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各级税务机关要配备专人负责完税证明的保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库房基层税 务机关必须配备保险箱柜。
二 完税证明存放要安全。完税证明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完税证明存放的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 税务人员不准带完税证明进行非工作性活动不得带回家。
四 票清离岗。领用完税证明的各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人员、税务人员发生工作调动必须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接清单” 附表4以下简称交接清单将所经管的完税证明、账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
五 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完税证明必须按一定方法整理、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账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第九条 完税证明的填用。完税证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经税务机关核准核发给纳税人。一车一证正本随车携带副本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或留存车辆购置税 征收管理档案。完税证明填开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凭证的法律效力也影响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因此税务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使用“车辆购置税征管系 统”开具完税证明不得手工填开。 

一 完税证明使用人员在填用时必须先检查完税证明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是否是合格票。 

二 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完税证明均应按领用顺序及完税证明号码大小顺序逐号填开不得跳号使用。 

三 完税证明必须按每个应税车辆填开一车一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本完税证明也不能同一个纳税人不同车辆合填一本完税证明。 

四 每个应税车辆核发的完税证明需要重新换发或补发时应由纳税人填具申请报发证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重发。 

五 完税证明的正本、副本要一次打印不得分次打印。完税证明各栏目要打印齐全除新车申报的牌照号字迹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完税证 明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本作废另行填开。 

六 完税证明应使用蓝色或黑色打印。 

七 完税证明“征税”或“免税”栏应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章戳所用颜色由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自定。

第十条 完税证明结报和缴销。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完税证明。 

一 税务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当日业务结束后持手册和当日“个人业务完税证明表”附表5以下简称个人表连同作废、停用、损失的完税证明向税收票证岗或票证主管 人员办理完税证明销号和完税证明上缴手续当面清点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二 基层税务机关应将填票人员结报缴销的完税证明根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明细账”附表6以下简称明细帐按期填报“票证缴销表”附表7以下简称缴销表一式两份 连同必须上缴的完税证明上报上级税务机关经上级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在缴销表上签章并退基层税务机关一份。 

三 结报缴销的完税证明在结报时发现完税证明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向领导报告并将书面材料附于“缴销表”后备查。

第十一条 完税证明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 各级税务机关和完税证明填用人员在领发、填用完税证明时如发现完税证明原本数量多出或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内容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 时全本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要求集中上缴盟市局。 

二 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完税证明应在该本废票正、副本注明“作废”字样和作废原因全本保存按期办理结报缴销 7 手续逐级上缴盟市局不得自行销毁。 

三 停用的完税证明应由盟市局集中清理核对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安全、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完税证明的盘点。各级税务机关对结存的完税证明要经常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结存完税证明与账簿数字一致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查 处。 

一 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填制打印个人表将剩余完税证明与手册相核对。 

二 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要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完税证明进行盘点并与账簿结存数进行核对。 

三 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岗对税务人员所存完税证明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与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手册上互相签章。 

四 旗县局对下属各单位及所有填票人员的结存完税证明每季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 

五 盟市局要对旗县局至少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

第十三条 完税证明损失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完税证明视同现金管理采取切实措施严防完税证明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严肃查处。 

一 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完税证明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清查后完税证明没有发生丢失仅发生毁损的 毁损残票要逐级上报经自治 8 区局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完税证明发生丢失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二 因被盗、被抢或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完税证明时应及时查明丢失完税证明号码和数量并填写“票证损失报告单”附表8以下简称报告单立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 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完税证明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按规定权限报请核销。 

三 完税证明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完税证明应封存保管按规定销毁不作废票处理。

第十四条 完税证明销毁。 

一 销毁的完税证明包括:填用作废的全本完税证明、印制不合格完税证明、停用完税证明、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完税证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销毁的完税证明 等。 

二 完税证明需要销毁时由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经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领导批准逐级上报至盟市国家税务局。 

三 销毁清册内容、格式销毁办法、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应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完税证明的核算。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按照领用情况登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总账”附表9以下简称总账按领用单位人设置“明细账”依据完税证明领用单或交接 清单、个人表、缴销表、结报手册和报告单等完税证明原始凭证对完税证明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销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的登记 9 和核算定期结账据以核对完税证明结存数并按月编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用存月报表”附表10以下简称月报表旗县局于每月3日前、盟市局与每月5日前报送上 级税务机关。完税证明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年度终了各级税务机关还必须编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年度统计报表”附表11以下简 称年报表旗县局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盟市局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并将完税证明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完税证明的审核。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法规定和票证管理制度对结报缴销的完税证明进行严格的审核。 一 日常审核。对税务人员结报缴销的完税证明应由税收票证岗结合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核对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完税证明应由票证主管人员进 行复审。 二 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旗县局还应对结报缴销的完税证明至少半年组织一次审核盟市局每年组织一次审核。

第十七条 完税证明的检查。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根据完税证明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完税证明的计划、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 行认真的清理检查。 

一 旗县局及基层税务机关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完税证明清查 

二 盟市局至少半年要组织一次完税证明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完税证明清查 

三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完税证明抽查。

第十八条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账表格式附后见附表1—11。

附表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计划表
附表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单
附表3票款结报手册
附表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接清单
附表5个人业务完税证明表
附表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明细账
附表7票证缴销表
附表8票证损失报告单
附表9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总账
附表10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用存月报表
附表1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年度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