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产品废渣含量检测及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2-26 内国税流字〔200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免税管理,区局于2000年9月下发了《
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内国税流字〔2000〕99号
)。在各盟市、旗县国税局的密切配合下,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八站、第十一站(以下简称八站、十一站)已受托完成了对全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建材产品废渣含量的技术检测工作,经区局审核确认,现将受检企业名单及有关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建材企业,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一)持有自治区经贸委、国税局共同核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简称《证书》);(二)取得检测机构(八站、十一站)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2000年度,八站、十一站受区局委托共检测建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139户(名单附后)。其中,对废渣含量达到30%以上,并已办理了《证书》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
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经检测废渣含量虽达到30%以上,但未办理《证书》的企业,取消免税优惠,并从文到之日起恢复征税,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应及时通知企业,按有关规定补办《证书》,并对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逐级上报区局重新办理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对经检测废渣含量未达到30%以上的企业(含废渣含量明显偏低的未检企业),不论是否取得《证书》,从文到之日起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免税管理,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确定免税,不得擅自扩大范围;要继续配合自治区确认的技术检测机构(八站、十一站)做好建材产品技术检测工作,以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附件:建材产品废渣含量检测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