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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22 内国税流函〔2003〕61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中明确:“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