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协助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14-04-08 马地税〔2014〕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0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规范各级地税机关的税务协助行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涉税证明开具
(一)外部门要求开具涉税证明或确认完税情况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正式公函、证明或介绍信等和其他相关资料;
2.能够证明经办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纳税人申请开具涉税证明或确认完税情况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材料;
2.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AHTAX2013信息系统可直接开具的纳税证明或确认完税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凡是需要税务部门向各县、区(园区)出具证明的或确认完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凡是向市级以上(含市级各部门)出具证明或确认完税情况的,由市局纳税服务科统一办理。
(五)各级税务机关承办人进行开具涉税证明或确认完税情况,应当核对经办人的身份证件、认真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以及税务机关留存的各项资料,并与需要证明的各项内容进行详细审核无误后,报主办税务机关领导审批方可出具。涉税证明资料由主办税务机关登记台账后归档备查。
二、税务资料查询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正式公函、证明或介绍信等和其他相关资料;
2.能够证明经办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律师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人民法院批准调查令;
2.律师执业证。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三)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涉税数据,按市政府涉税信息共享有关规定处理。
(四)经领导审批后,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留档记录。
三、税收个案批复
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提出的税收个案申请,在权限范围内能答复纳税人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不属于权限范围的,应逐级报送有权作出批复的税务机关办理。
个案批复必须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个案批复。涉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以上涉税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问题的个案,应向上级机关逐层请示,未经请示的,一律不得擅自作出个案批复。
四、用印管理
建立用章登记制度,除正式发文外,每次使用公章必须在《印鉴使用登记薄》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章日期、盖章内容、领导审批、盖章份数、经办人等项目,各项目必须登记齐全。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用印规定和操作程序。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是否经有关负责人签批。要注意用印内容、份数、审批权限、日期等是否与用印文件、材料相符。凡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操作程序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坚持原则,不循私情。行政公章未经批准不得用印,禁止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