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3-07 内国税流字〔2004〕31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现行政策对
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的具体范围规定的不够明确,因而导致基层国税机关在建材产品的确认和掌握上存在一定困难,要求区局予以明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建材产品包括:水泥、水泥添加剂、水泥速凝剂、砖瓦、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路面砖、道路护栏、马路砖及护坡砖、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复合材料、装饰材料、矿岩棉以及混凝土外加剂等化学建材产品。各地在上报
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废渣含量检验申请时,建材产品的范围按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