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6]71号2006-8-4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6]80号
)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本级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市本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均应依法缴纳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二、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
三、各税务分局要严格按照本《
通知
》规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调整征税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组织税收入库。
四、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