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谱®提示:新出台《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自1950年至今,国家出台过两次
契税条例,且新条例颁布后我省的实施办法又经过多次修订,对不同时期的权属转移有不同的政策规定。为便于基层更加准确地执行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将
契税适用税率问题归纳如下:
一、土地权属转移
(一)1997年9月30日前,不征收
契税;
(二)1997年10月1日后,按4%税率征收
契税。
二、房屋权属转移
(一)1997年9月30日前,买和赠与按6%税率征收
契税,典按3%税率征收
契税;
(二)1997年10月1日后,分以下三种情况:
1.非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按4%税率征收
契税;
2.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不同时期执行不同政策:
(1)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按4%税率征收
契税;
(2)1999年8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按4%税率减半征收
契税;
(3)2005年11月1日至今,按3%税率减半征收
契税;
3.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不同时期执行不同政策:
(1)2008年10月31日前,按3%税率减半征收
契税;
(2)2008年11月1日起至今,按1%税率征收
契税;
三、“普通住宅” 标准的确定
(一)1999年8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
“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解困住房、普通标准的商品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等豪华住宅。在实际工作中,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
契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农税[1999]35号)规定。
(二)2005年6月1日至今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公布的标准,凡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
住房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测算一次,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分别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41号
)规定。
上述规定,请各单位尽快传达基层,以便于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