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2-05-09 内国税所字〔200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区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三、四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从2002年度起,必须经所在地各级国税局确认、自治区国税局审定后才能按汇总(合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各级国税局按照区局下发的三、四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实施监管。审定程序为:每年3月31日前自治区二级成员企业应按要求将本年度增减的三、四级成员企业名单报送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国税局将其名单下发各地国税局确认,区局根据各地国税局上报的确认结果进行审定后下发名单执行。未经审核确认的成员企业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度审定的时间等有关问题将另行通知)。
  二、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在没有新的规定前,2002年度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目前仍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在2002年度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成员企业和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银行保险企业的成员企业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需上划管理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自治区二级成员企业报送自治区国税局,按上述“一、”规定的确认、审定程序审定后执行。逾期申报不予受理(2002年度审定的时间等有关问题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