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1-07-30 内国税所函〔200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内国税所字〔2001〕16号
)已下发各盟市国税局执行,针对部分地区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盟市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申报时,按照汇总后应纳所得税额的2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是指合并旗县级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后应达到20%的比例;盟市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本级,按其应纳所得税额的15%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均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