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5-07-24 内国税流字〔1995〕359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呼市供电局收取的贴费是否征收
增值税的请示》(呼国税流字
〔1995〕48号)收悉。关于对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是否征收
增值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暂不并入供电销售收入征收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