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管理,提高减免税工作效率,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
》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下放房产税困难减免权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减免税额超过50万元的,由市地方税务局核准。
2.房产税困难减免权限调整以后,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税事项,禁止越权和违规办理减免税;要加强减免税后续监督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事项可追溯至2017年1月1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8日